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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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将被记为个人信用污点,开发商不能把车位捂着只售不租……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就《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征询意见。这份条例给业主大会撑腰,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也明确要治一治拒缴物业费的“老赖”。

不缴物业费将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于物业费的收缴问题,该条例给出了明确说法: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为了保证业主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营,条例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共同管理事项向业主征求意见。出现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毁坏业主自治活动公告公示的设施、资料的;

(二)毁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场所及设施的;

(三)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的其他情形。

装修保证金:物业可收保证金专户储存

装修问题也是邻里纠纷、业主和物业矛盾的一大导火索,这次的条例提出了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则。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装饰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避免因业主、物业使用人私接乱改等违规装修造成公共部位损坏。

该条例要求,装饰装修保证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收缴,专户储存。

小区车位:开发商只售不租最高可罚款50万

在小区车位的管理问题上,这一条例针对开发商只售不租的现象,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单方面设定三年以上的租赁期限。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而言,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当期业主停车需求,按照比例划出可供租售的车位、车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住宅小区整体交付前,只能向每户业主出售一个车位、车库;住宅小区整体交付后,在确保未销售房屋每户一个车位、车库的情形下,剩余车位、车库可以按照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租售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这一条例规定,开发商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维修基金:六种情况可提出使用申请

如何申请动用维修基金?这次的条例给出了可提出使用申请的规定:

(一)屋面防水损坏或外墙老化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安全的其他情形。另外,维修资金利息的怎么用,条例也给出明确说法。

该草案全文在南京人大网公布,如果市民对条例草案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njrd2015@163.com,或者寄送至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截止时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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