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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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共六章38条,明确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意味此后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新法实施之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史莉就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及细则作出详细解读。

“立法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史莉说,家庭暴力之所以长久在中国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此前在中国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偏远落后的农村,丈夫打妻子甚至被认为“天经地义”,此番“法入家门”,将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法律体系,实现*。

经常谩骂、恐吓属“家暴”范畴

史莉解读,在新法中,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

同时,新法附则第三十七条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因此,《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

公权力将干预施暴人行为过激,有效预防家暴

在新法总则中,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力的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史莉解释,新法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要从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角度出发,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特别是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新法设立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等制度,实现“一条龙”保护

同时,强制报告义务是新法又一亮点,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此外,公安告诫制度则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法利器

“新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史莉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方法。

据介绍,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独立的案由,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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