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统称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与企业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负责。
第四条【监管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第五条【监管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生产企业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设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生产经营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基础设施】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订时,或者生产工艺技术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至少每三年对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机械设备和工艺技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机械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十条【新设备和工艺要求】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在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机械设备或者危险性原材料,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论证。
第十一条【安全投入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达标改造;
(三)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四)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五)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九)应急救援演练;
(十)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安全警示】企业的所有工(库)房及其他危险性场所,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企业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标志。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严禁聘用未成年人,涉药生产岗位严禁聘用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5岁等不适合涉药岗位作业的人员。
第三章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产品或者非法产品。禁止向零售点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
第十五条【统一管理】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许可证。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制度及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档案或者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并每月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公示。
第十七条【负责人值班】企业应当建立负责人值(带)班制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必须有企业负责人在厂内值班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全面掌握当日厂内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进出管理】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职工、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职工、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车辆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
第十九条【原材料管理】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
第二十条【作业行为管理】企业应当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采取视频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杜绝下列行为:
(一)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的;
(二)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的;
(三)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的。
第二十一条【总仓库安全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以及仓库的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产品(药物)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中转库安全管理】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存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超时存放药物、半成品、成品。
生产线上中转间的物品应当当天使用,当天清空。停产期间,应当及时清理中转库。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作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每天清理冲洗。
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检修、维修作业前,应当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合同和流向登记】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签订书面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应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发货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五条【产品安全性】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禁止将高危险等级产品标注为低危险等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运输和装卸】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经营单位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销毁处置】企业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配送要求】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点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点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