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低保新规5月起施行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如何保障?4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了解读。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说,新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每年调整。
“实际上,这些年重庆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就是每年在10月提高低保标准。今后,也会在这个时间调整。”重庆市民政局巡视员田培忠说,不只是提高标准,还有临时补贴发放制度。
田培忠说,目前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然,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了解,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截至12月底,全市共有22.6万户37.52万人享受城市低保,有27.39万户50.26万人享受农村低保。
新的城乡低保条例,对80多万城乡低保对象有什么影响?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和市民政局巡视员田培忠,对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象:包括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低保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救助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低保户”。
新条例规定,低保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不计入: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分户计算:家庭确实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收入:财产状况要结合消费支出
家庭困难有一项硬指标,那就是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对家庭人口数确定;
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人口数。
新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五项: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发放: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
条例调整了低保金的发放方式,将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修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核对:建立信息核对平台
条例增加了建立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将骗保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同时明确在信息核对、证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处罚:骗低保情节严重要追刑责
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将被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如果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但实际并没有告诉的,也有可能被减发或停发低保金。两种情况都必须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
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非法获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