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新闻背景:

2013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经正式修订实施。新消法的很多内容已经发生变化,而作为地方法规的《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已经明显不符合要求,急需要重新修改,与国家的新消法保持一致,因此就出台了这部《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不给退;转让会员卡要交纳转卡费……昨天,辽宁省消协在为全省美容美发行业做关于《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培训时,工作人员表示,许多行业的“霸王条款”6月1日之后将被明令禁止。

据介绍,新条例及时填补了因新型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出现而造成的法律空白,使很多纠纷解决起来有法可依。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需退

陈女士有一张2000元的美容卡,用过一次就忘记了。前不久她找到了这张卡,赶紧拿到店里做美容,却被店员以“过期”为由拒绝了。

省消协点评: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消费期限,时间到了服务可以终止,但是消费者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金额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消费者付出了多少金钱就接受多少服务,卡内剩下的钱,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服务,应当予以退还。

会员卡遗失得给补

成小姐在某美容馆办理的次数卡不慎丢失,卡中剩余27次消费。她到该美容馆要求补卡,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卡“不记名、不挂失”。

省消协点评:会员卡片仅仅是消费凭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已经成立,形成了服务型合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已履行完交钱的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不会因卡片的丢失有所改变,即使没有卡片,也应当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收转卡费没依据

林女士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3000元美容卡,有效期三个月。可还没来得及使用,她就接到公司通知,将被外派出差一年。林女士找商家协商退卡,对方称“若尚未开卡,可以转让,但要收取300元的转卡费”。因为该卡一直未转让出去,临出差前,林女士再次要求退卡,但商家仍然不予处理。

省消协点评:消费者持预付卡消费是一种债权,债权的转让首先是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合同上约定不能转让,只能本人使用,那么预付卡原则上不能转让。当然,合同在订立时,也可以约定债权可以转让。而“收取300元转让费”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消费者于女士在减肥美容机构做美容时,店内人员向她推荐,说做两个疗程,可以解决腹部的松弛,下坠的情况,达到平躺的效果。消费者多次和院长确认效果,都说可以达到。消费者购买了2个疗程的服务,但在做过之后没有任何效果。院长安慰说“这才做了几次,后面还有十几次呢,肯定会有效果的”。最后通过业内人士得知,皮肤松弛断层的情况就算再做10个疗程,也不可能达到平躺的效果。

省消协点评:这是典型的夸大产品或是服务的功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如果可以认定为欺诈,那么就应按照新条例为消费者退一赔三。

商家的“免责条款”无效

秦女士花1200元做减肥美容,采用拔火罐加按摩手法。做了三次后,秦女士发现没有效果。做第四次时,秦女士感觉腰部有疼痛感,回到家发现腰部出现严重红斑水泡,并且多处出现青块,经医院诊断是烫伤。事后,美容院声称有“免责条款”,不承担医疗费也不赔偿。

省消协点评:美容店应退还秦女士做减肥美容的费用1200元,同时赔偿给秦女士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有权在经营者赔偿损失之外,还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预付款合同订立要双方自愿

大学生小徐在逛街时被一个发卡片的男青年拦住,说免费赠送某知名品牌试用装,她架不住男青年的央求,同意帮助他完成任务,进入店内后,她的脸上就被涂上各种膏状物,眼睛当时就红肿不舒服,美容师称“走后就不负责了,只用精油洗干净就好了”。她担心皮肤被毁,她只好刷卡花1000元买精油“消灾”。

省消协点评:对于这样的情况,新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一旦被迫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只能认栽呢?合同法也规定,消费者如果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经营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强制执行商家归还所收款项。另外,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到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解读

新版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全文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实施

版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解读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