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农田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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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

链接:《农田水利条例》从三方面推进农田水利资金的解决

4月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和农田水利有关政策例行吹风会。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王爱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农田水利条例》将从三方面为发挥各渠道投入资金、共同兴办农田水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农田水利条例》做出规定,为下一步推动多部门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形成项目和资金合力,会产生较好效果。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把政府主导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管理、监督及参与相关工作的职责,首先从职责上进行了明确。

二是强调了规划的统筹作用。《条例》用专章对规划进行了规定,首先强调经过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行为必须遵循的基础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各类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包括部门之间的规划、上下级之间的规划,要进行衔接,不能各自为政、各设标准,所以在这一点上进一步维护了农田水利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调联动。《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避免重复投入、资金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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