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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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下午,甘肃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放,同时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净收入中可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

《条例》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颁布实施十八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下放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主要用途。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者科技成果合作投资的,或者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的,从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60%、60%和1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而国家法律中,上述比例分别为50%、50%和5%。甘肃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这些措施是促进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

甘肃省科技厅副厅长毛曼君在新闻发布会上还表示,甘肃省还将进一步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制度;支持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院校建立面向企业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支持有条件的高效和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转化机构。

“我们将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基地;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组织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将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结合起来,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把我省早日建成创新型省份。”

甘肃新规:下放科技成果“三权”提高转化收益比例

6月1日,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放,对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报酬上。”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说。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科技厅联合召开贯彻实施《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庞波介绍,随着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有: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未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有待加强和完善。

庞波说,这是该《条例》颁布实施十八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将为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庞波还说,新修订的条例共29条,充分体现甘肃省情和区域特色,其中明确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还提高了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将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由国家法律规定的50%、50%和5%的比例,分别提高至60%、60%、10%,同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和报酬的行为设立了责任追究。

“《条例》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规定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庞波称,还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定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甘肃省科技厅副厅长毛曼君说,甘肃在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体系的同时,将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发与成果推广应用等。

“甘肃还将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执法力度,将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结合起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毛曼君说。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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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