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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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5月1日开始施行。据悉,这是宁夏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宁夏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扶贫立法的目的、扶贫开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定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扶贫开发的范围和标准,贫困村和贫困户确认程序,扶贫开发的规划、计划、开发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违反本《条例》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彦宁介绍,该《条例》在出台过程中,创造了三个“第一”: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通过一部法规通过三次常委会才最终审议通过;二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第一次开展了与自治区政协委员的立法协商,收集了40多条建议;三是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上第一次全票通过的一部《条例》。《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协调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扶贫任务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都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条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滞留、截留和挪用扶贫款物的;未按规定公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违反《条例》规定,损坏、侵占、擅自处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物资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款物,并取消其当年享受扶贫政策的资格:采用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取享受扶贫政策资格的;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条例》规定: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计划,宁夏要在2018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58.1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全部摘帽。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书记、副主任梁积裕表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组织和领导的责任,有利于强化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利于实行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从法律上明确社会扶贫共同责任,有利于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共同推进的局面;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对象的确定程序与方法,能保证扶真贫、真扶贫,使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更精确,力量更集中,效果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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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宁夏目前已减少贫困人口290万人,到2018年建档立卡的58万贫困人口将全部实现脱贫。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下称《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给予补助或者贷款支持;对扶贫对象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另外,宁夏还将重点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实施扶贫项目和就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根据《条例》,经考核验收按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可以保持不变;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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