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消防条例7月施行
6月28日下午,《浙江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7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针对乡(镇)以下火灾事故高发多发、基层消防工作力量薄弱、基层管理人员有责无权等问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可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询问调查、责令改正等监督职权。
《条例》强化了单位消防的责任和义务,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和重大火灾隐患纳入征信记录;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鼓励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条例》还首次明确多业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和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新增条文12条,并整合、丰富了大量规定,共8章64条,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首次将“智慧消防”写入消防立法。《条例》对《消防法》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作了具体化规定:“鼓励、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此外,针对电动车辆亡人火灾事故高发问题,《条例》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条例》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元至200元的罚款处罚。
为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和保障,《条例》新增规定:“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同时,吸取“812”天津港滨海新区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条例》还改革了消防行政审批制度,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并规范了对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