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五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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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市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旅游条例》的首次修订。《条例》中有哪些亮点?洛阳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完善旅游管理体制

《条例》: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解读:旅游是关联度很大、关联部门很多的行业,也是一个长链条产业,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时会跨区域、跨部门,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便于以后发生相关事宜时明确执行主体,有抓手,有条例可循,有利于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亮点二:培育旅游新业态

《条例》:依托工业、农业、林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水利、渔业、教育和卫生等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工业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研学旅游、寻根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

解读:近年,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研学旅游、寻根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蓬勃兴起,自驾游、网络旅游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条例》从加大旅游供给侧改革,满足旅游者日益多元化需求的角度,明确提出依托各类旅游资源,发展研学旅游、寻根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态,这是对市场需求的及时对接,也是着眼丰富我市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发展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

亮点三:网上经营旅游产品须获许可

《条例》: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俱乐部、车友会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解读:近年,自助游、自由行越来越火,带动了网络旅游的发展,网络、微信、QQ群甚至一些APP上充斥着大量资质不明、真假难辨的低价揽客信息,给旅游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网络旅游机构及俱乐部、车友会等的监管规定,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取得资质,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可以避免网络经营旅游成监管盲区,也保护了旅游者的利益。

亮点四:客流达到承载量的80%景区应限流

《条例》:旅游景区(点)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解读:每逢小长假和春节、“十一”等黄金周,各大景区游客蜂拥而至,人山人海,极易引发旅游安全事故。为避免游客拥挤造成踩踏等不良后果,《条例》新增了相关规定,要求景区科学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游客的标准,特别是在黄金周到来前提前给游客打“预防针”,避免景区超负荷接待。

亮点五:促进游客文明旅游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解读:过去一段时间,游客不文明行为事件屡见媒体,国家早有出台相应规范,《条例》也明确了旅游者的六种不文明行为,以此来减少不文明旅游现象的发生,促进游客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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