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最新政策【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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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甘肃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导方案》,进一步细化签约服务内容、形式和责权,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计划,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全面展开。

方案规定,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经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合格的乡村医生方可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承担。签约服务对象为农村居民,重点关注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孕产妇、精神病患者、晚期肿瘤维持治疗的患者、生活不便的残疾人、长期卧床者以及其他有签约服务需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与选定的村卫生室及选定的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按自然年度签约,一年有效,费用收缴可与新农合个人缴费同时进行。服务对象对本村乡村医生服务不满意,或本村乡村医生不具备资质、能力等情况下,可以试行与邻近村卫生室开展竞争性签约。每名村医(或卫生院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

方案明确,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分为基础服务和特需服务两大类。基础服务为基本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疾病康复指导、转诊服务等。基础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按照规定须单独收费的药品、检查等收费项目外,不再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特需服务指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群体,提供不同档次的健康咨询、诊疗、宣讲、指导、保健、体检等服务。特需服务以知情、自愿、自费为原则,服务形式包括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康复指导、健康评估、诊疗干预、预约转诊、家庭病床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加重群众负担、不高于同类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基准价,最终价格由服务主体与对象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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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发〔2015〕313号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范围

(一)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二、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一)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执行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五、资金来源

(一)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二)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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