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亮点解读
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修订后有一大特点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12月16日经教育部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怎么才能让正处于创作力顶峰的青年学生有条件去参与到创业的过程,需要我们原有的单一的管理制度的变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社会学教授章友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家鼓励“双创”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双创”的其实就是青年学生,而修订后的《规定》,可以为这些有志于创业的年轻人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然而,修订后的《规定》关于创新创业的规定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探索解决,新高考网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用《规定》中规定的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可能为学生提供混学分的空间。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褚朝辉则认为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有一定的实际操作难度。
亮点一:鼓励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修改后的《规定》提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章友德认为,这为立志创业的学生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过去我们把所有的学生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个性差异,在学生中间,实际是有差异的,有的学生可能需要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可能对市场很敏感,实践的能力特别强。”
《规定》同时提出,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章友德表示,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成果其实是很不容易的,它可能比单纯的实习更加有成效,所以创业的成绩能够转换成学分,更好地把理论知识指导实践,能够促成实践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可能对学生的成长更有倡导意义。
他还表示,过去的学业评价比较单一,现在的大学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也是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强调社会实践的课程,学生实践的比重在不断地增加,但是过去的实践过程种,其实有很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没有真正地到位,在形式上没有制度上的保证,现在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可以对学校的实践课程有了制度保障。
熊丙奇则认为,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确实可以一定程度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但是,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学校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效果,要有科学、合理的评价,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评价,创新创业学分,可能变为给学生‘送学分’,而学生参加上述这些活动,目的可能不是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而是功利的‘混学分’。”
熊丙奇说,这种情况在一些探索试点的学校中已经出现,比如把社会实践纳入学分,一些学生就去社区找人盖章,或者炮制社会实践报告,去换取学分,这非但没提高学生的能力,还出现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又与大学对人才培养不够重视、降低课程要求标准、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有关,不要说实践课的学分很水,就是一些必修课、选修课,也被学生认为是混学分的“水课”。
亮点二:休学创业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规定》规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褚朝辉对此表示,“灵活毕业时间在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条规定更与国际接轨。”他说,最长学习年限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应该有一个最方便的时间段,很多其他国家的大学没有修业年限的限定。
章友德认为,当学生真正地进入休学创业的阶段,可能在特定的周期没法完成休学创业的目标,有可能在社会上需要的时间非常长,如果单一的规定六年或者八年时间这样的学习年限,这个时间太笼统,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学生没法在上大学和创业中进行很好地结合,如果采取针对性差异,这才是真正的因材施教,有利于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
熊丙奇则认为,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是和弹性学制联系在一起的。准确地说,如果我国高校都实行完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也就不需要特别强调休学创业。在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中,大学生可以自由选科、选师、选时,自主确定自己修学的年限,在求学期间,可以因创业,暂时中断学业,也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诸如旅行、调整状态而让学业“间隔”一段时间。
亮点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规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章友德认为,现在大学的改革,其实也是越来越淡化专业,学生刚进来的时候,对于自己专业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对于未来其实是有想象性的,如果让他们通过创业的形式,对自己的专业更加了解了,那么等他们回到学校的时候,遵循兴趣可以让学生做出更加正确的选择,其实是对于学生非常好的政策激励,“保证学生选择的权利,保障学生通过专业的选择,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这是我们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所在”。
褚朝辉称,现在学校转专业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这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转专业往往是一个难题,休学创业后再转专业,一个是看学校是否能够满足,另一个是要看学生在新的专业能否能够学习好,这些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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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又担心误了学业?苦读却反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对学校的奖惩不服却无处可说?时隔近12年,教育部首次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做出制度规范。
鼓励把学业创业更好结合
近年来,创新创业的热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然而,创业成功却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创业的年轻人需要“试错”的机会,一旦创业失败也需要有重返校园的机会。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休学创业给予了制度保障: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去创新创业,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面对休学创业的选择,有些老师和家长担心,这是否会欲速则不达?每一个阶段都应该做好这个阶段的事情,上学就好好学,休学创业后再去上学,可能就没有心思去学习了。
一位高校负责人说,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学校号召学生都去休学创业,而是给了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鼓励学生把学业和创业更好地结合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弹性学制和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
堵住冒名顶替和违规转学的“黑色通道”
从2009年轰动一时的被冒名上大学的罗彩霞,到王娜娜被顶替上大学事件再起波澜??十年寒窗却被冒名者“偷”走了进入大学学习、改变人生命运的机会,这刺痛了社会公众的神经。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门设立“入学与注册”一节,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
同时,新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不得转学的具体情形和条款进行了整合和明确。
“新规定对转专业和转学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原则和禁止条件,提出了制度和程序要求,特别是建立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说。
学术腐败要惩戒对处罚有异议学生可申诉
论文抄袭与造假、虚假同行评审、花钱买论文发表……近年来,全国多地高校屡次被曝光学术不端事件,饱受社会诟病。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大学生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加强学术诚信教育的同时,制度上也采取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惩戒机制等措施,对于失信、学术不端的行为,给予处分,甚至开除学籍或撤销学历学位证书。
申素平认为,新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那么,如果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申诉呢?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
“这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分析说,新修订的管理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制度的专门章节,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