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购令新政解读

|来源:新高考网

要求社保或者户口

这次“限”的第一个条件是??要求有高新区或者天府新区户口或者在当地连续交社保满一年。在7月成都取消限购之前,在成都买房的也是要求有社保或者纳税证明的,那个时候大家是怎买房的,现在依旧可以这样买。

也有人解读为政府引导人们在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工作落户,促进新区的发展。

规定区域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限”的第二个条件是在10月1日限购政策上再增加了一条,在高新区(南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区域内已经有房的人,不能再在这里买房了!这点来看主要是限制投资客,部分改需躺枪,想换房只能先卖后买了。

这次政策主要是对于已经在城南买过房的朋友有比较大的影响,都都忍不住想恭喜刚需买房的朋友,你们在城南买房的竞争小了一大波,不晓得前段时间半夜排队的人是不是提前得到了内部消息,才会如此有动力,毕竟冬天起床不易。

区域有房首付最低7成

传闻中的二套房首付七成贷款的新政也于18日出台。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决定对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执行二套房最低首付7成的房贷新政;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暂不提供贷款支持。新政已从11月18日起执行。

假设你购买二套房,面积100平,房价1.5万(目前城南多数改善区域房价起步价),总价150万。

现在首付需要:150X40%=60万

如果首付7成需要:150x70%=105万

首付将多出45万

45万是什么概念?

够东二环买一套80平左右房子的首付了

还有就是时间问题,你在今年10月之前在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你在高新区上班且缴纳了1年的社保,那么你就可以在高新区再贷款购买1套住房,首付就需要提高至7成。

限购针对商品房住宅

商品房意思,它是市面上作为商品一样出售的房子,区别于廉租房、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这类需要特殊条件才能购买或者租用的房屋。也就是说,包括别墅、洋房、高层等住宅类商品房均在此次限购之列,但商业产权性质的公寓以及商铺、写字楼等不在限购范围。

家庭问题

根据10月1日晚间颁布的限购令来看,当时限购政策也是针对个人而非家庭。如果按照政策延续性来说,本次限购有可能仍按个人计算限购。

有粉丝问“我婚前有房,且公证了,但是老公没有,想在高新区买房怎么办?”,这类以家庭还是以个人为单位计入限购的问题,具体如何操作应该要等待有关部门的权威释义。

附: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销售;对取得土地后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还未达到100%开工、约定的竣工时间满一年仍未实现100%申请销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且在房屋具备条件并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三、完善预售管理,加强价格指导

(一)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四)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对商品住房售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的项目,由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时预征和清算。

四、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一)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二)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五、调整公积金政策,实行贷款双挂钩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净化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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