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来源:新高考网

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西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17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刘奇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的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省委书记鹿心社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奇强调,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不折不扣整改到位。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深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而不懈努力奋斗。到2020年底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设区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大于85.3%,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确保生态质量持续改善,全省森林覆盖率大于63%,森林蓄积量大于5.5亿立方米,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一批湿地公园,进一步巩固提升江西的生态环境优势。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逐条逐句梳理出4个方面16项61个问题,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贰过。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原则,制定了《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抓到底。同时,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制定了8大类26项强化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开展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二是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三是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工业废气治理,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工程,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强各类扬尘整治,实施重大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和在线监控管理,实行绿色施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四是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规范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完善污水处理运行机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推进“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开展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五是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全省涉重金属园区(集聚区)清单,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大力实施重金属废渣治理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着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建设。六是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不懈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严守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出台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准入、生态补偿等制度。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抓好重大生态工程,实施鄱阳湖流域清洁水系工程,重点开展鄱阳湖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国土绿化工程。七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和环保大检查“回头看”行动,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并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八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五方面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二是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三是强化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是全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四是严格督导检查。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导机制,采取定期调度、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督导推动整改工作。五是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公开整改情况,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下一步,江西省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对江西的重要指示和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主动整改、尽快整改、坚决整改,努力保护好江西的绿水青山,巩固好江西的生态优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新贡献。

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1月17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移交了《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为切实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而不懈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设区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大于85.3%,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确保生态质量持续改善,全省森林覆盖率大于63%,森林蓄积量大于5.5亿立方米,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一批湿地公园,进一步巩固提升江西的生态环境优势。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个方面16项61个问题,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贰过。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原则,建立问题台账,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抓到底。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逐项落实,不能立即解决的制定计划、限时整改,做到完成一项办结一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全部整改到位。

(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对照反馈的问题扩大排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并切实抓好整改,不留死角;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责任制、大力弘扬绿色文化、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保护力度、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等措施,严防问题反弹,巩固督察成果。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市、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2、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的权重。探索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4、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数额,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和引导带动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

5、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从2017年开始,每两年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并下沉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落实等情况。

(二)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1、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五河一湖"沿岸和“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钢铁、煤炭、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落实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业结构转型升级。禁止新上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鼓励企业对现有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改造,按期完成压减粗钢、煤炭产能以及关闭退出煤矿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

3、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稳步发展水电,提高清洁能源的规模和比重。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实行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推进工业废气、废水、废物的综合治理和回收再利用,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加强工业废气治理。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工程,到2020年底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实施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推广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强各类扬尘整治。实施重大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和在线监控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实行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清洗洁净驶出工地。大型煤堆、料堆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设置限行标志,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整治。

(四)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

1、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25个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提高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率。加快推进执行“综合一级”排放标准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规范园区污水产排企业排污口设置,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按照批准的纳管标准排放污水。完善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按照不同的纳管标准和污水处理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新城区建设、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等,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底全省县城、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禁养区划定后,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到2020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8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到2020年底全省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

(五)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改造或关闭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完善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四级运行机制,淘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焚烧处理方式,从源头上推进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堆存,无污染治理措施的隐患。提高城乡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一体化处理水平,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全省涉重金属园区(集聚区)清单,并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对现有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到2020年底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推进赣江源头、乐安河流域等修复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大力实施重金属废渣治理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推进重点防控区域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着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快完善江西省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推进吉安、赣州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以及赣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建设,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运行。按照适量富余、良性竞争的原则,根据需要在新余、上饶、抚州逐步建设新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切实解决能力不足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如实掌握全省危险废物的实际产生、转移、处置量,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六)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不懈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

1、严守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在依法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的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出台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准入、生态补偿等制度,为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的长效管控提供制度保障。

2、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尾矿坝坝体、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尾矿库滩面等隐患进行治理和闭库治理。

3、抓好重大生态工程。实施鄱阳湖流域清洁水系工程,强化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保护与生态修复,重点开展鄱阳湖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切实保护“一湖清水”。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到2020年底完成营造林600万亩,建设长(珠)防林等防护林700万亩。

(七)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行动。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2批1050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加大环境污染纠纷化解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开展环保大检查“回头看”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环保大检查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情况,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规范化处理情况,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取缔情况,对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并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和市县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和加强全省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2、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托江西独特的生态优势,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构建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最严格的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绿色共享共治制度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3、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网格责任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网格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刘奇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副省长李贻煌、郑为文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编办、省信访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及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责任落实到位、目标任务落实到位、部署安排落实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郑为文任组长,省委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监察厅厅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环保厅厅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问责程序、问责要求、完成时限和工作纪律,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

(三)强化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是全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虚以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问题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派出督导组,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以严格的督导推动整改工作。建立整改工作调度制度,采取定期调度、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江西省部分地方党委、政府紧迫感、危机感不强,对环境保护面临问题和压力认识不足。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将*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列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绿色发展观,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2、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3、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纳入2017年度省委、省政府的督查工作计划,全面梳理查找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清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压力,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

4、出台《江西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保工作合力。

5、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损害事件依规处理,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6、落实《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主体意识。

7、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适当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的权重,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8、邀请国内有关专家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授课,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理念。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第1、8条)、省委党校(牵头负责第2条)、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3条)、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第4条)、省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第5条)、省河长办(牵头负责第6条)、省考评办(牵头负责第7条)、省环保厅,各级党委、政府。

二、江西省《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不够全面,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在《实施意见》中没有体现。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结合江西实际,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八个领域28项重点任务,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内容予以全面贯彻落实。

2、定期召开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工作会、部门和地方磋商会,逐一部署落实生态文明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2013年以来,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下降,上半年,南昌、新余、赣州、宜春4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上升,南昌、九江、鹰潭、宜春、吉安5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同比上升。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南昌、新余、赣州、宜春4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南昌、九江、鹰潭、宜春、吉安5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达到国家和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到2020年底,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2、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在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3、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预防。加快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4、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到2017年底,设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

5、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1、3条)、省工信委(牵头负责第2条)、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宜春、吉安市政府。

四、2013年至,全省主要河流湖库194个监控断面中,有47个断面总磷浓度、40个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和21个断面氨氮浓度逐年上升。

整改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主要河流湖库47个断面总磷浓度、40个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和21个断面氨氮浓度逐年上升态势得到有效控制,浓度有所下降。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规范化处理情况,“十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情况等,加强污染源监管,摸清污染源底数。

2、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25个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提高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率。

3、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执行“综合一级”排放标准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执行“城镇一级B”排放标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48个县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5、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禁养区划定后,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6、规范水域采砂活动,明确砂石禁采期和禁采区,加强采砂作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第2条)、各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第3条)、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第6条),各设区市政府。

五、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对生态文明及环境保护工作研究不够。

整改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自2017年起,省委常委会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每年不少于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每年不少于4次。遇有中央最新环保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即时召开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省领导下基层调研的重要内容,适时召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的全省性会议或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相关领导小组的会议,着力加强和提高省级层面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六、对于鄱阳湖水质下降、稀土开采生态破坏、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等问题,省委、省政府推进效果不够明显。

(一)“鄱阳湖水质下降”问题。

整改目标:鄱阳湖湖区水质稳步改善。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以水污染综合防治,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清河行动”,分区域分流域设立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台账,督促整改。

2、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追究和落实部门责任,推进分头防治措施落实。

3、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推进鄱阳湖环境综合整治与联合执法,重点依法打击湖区及滨湖区存在的偷排、危废异地非法倾倒、养殖业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环境违法行为。

4、推进蓄滞洪区生态农业发展,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广应用低毒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控制和减少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对鄱阳湖水质的污染。

5、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采取定期通报、现场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推动实施流域综合整治,稳步改善鄱阳湖水质。

6、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制定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加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2、3、5、6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稀土开采生态破坏”问题。

整改目标:逐步解决赣州市稀土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成立赣州市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统筹推进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2、督促指导赣州市编制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及分县实施方案,加快1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废弃稀土矿区破坏土地、植被修复以及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和污染综合治理。

3、督促指导赣州市加强矿山开采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越采矿权证范围开采、在禁采区保护区开采稀土资源行为,持续保持对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4、督促指导赣州市严格执行稀土行业环评、安评、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引导稀土企业积极开展稀土行业规范管理申报工作,推动中国南方稀土集团在稀土绿色开采和冶炼技术上取得新突破,从源头控制和减轻稀土工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

5、督促指导赣州市完善稀土开采生态破坏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稀土开采生态破坏严重区域新上项目环评限批政策,严厉打击稀土企业超标排放和水土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第2、3条)、省工信委(牵头负责第4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赣州市政府。

(三)“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

整改目标:逐步解决乐安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成立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组织,明确当地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乐安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乐安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考核,督促当地落实环保职责。

2、督促上饶、景德镇市政府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实施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

3、严格限制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加快淘汰乐安河流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落后产能。依法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从生产工艺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4、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管,规范重点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完善涉重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企业。

5、组织开展乐安河流域土壤污染详查,进行乐安河流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加强对乐安河流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6、推进乐安河流域相关治理重点项目实施,督导上饶、景德镇市政府加快对土壤、老窿洞和废弃矿区的重金属污染进行修复治理。

7、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治理资金投入,妥善安排地方资金,落实治理项目,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行。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2、3、6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第7条)、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上饶和景德镇市政府(牵头负责第4条)。

七、宜春市、景德镇乐平市,上饶万年县和铅山县等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先后发生多起环境群体性事件。

整改目标: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加强宜春市罗宾公司、乐平市、万年县、铅山县工业园区企业及周边环境的监察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做好企业周边居民的思想稳控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周边居民环境信访投诉等疏导化解工作。

2、强化乐平市、万年县、铅山县工业园区企业进出水量监管,园区企业私埋暗管或其他偷排设施一律拆除,恢复生产后仍未拆除的,报请政府予以永久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实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铅山县工业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制定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江维电化社区棚户区改造方案,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4、实施宜春市罗宾公司搬迁。底前制定完成搬迁方案,2017年完成第一条生产线搬迁,2018年完成第二条生产线搬迁,2019年相关配套设施全部搬迁到位。

5、乐平市工业园区严格执行不利季节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5%的标准排放。园区企业实行季节不利因素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底淘汰园区内所有10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乐平市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废气治理,园区企业配备便携式废气探测仪,每日排查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情况。

6、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乐平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排放执行“城镇一级B”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宜春、景德镇、上饶市政府(分别负责牵头辖区内整改工作)。

八、《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

整改目标:完成《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

整改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宜春市政府聘请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编制完成《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环境影响说明。

2、由省发改委将说明与规划一并补充征求意见(对象:审批阶段征求意见的地方政府及部门)。

3、宜春市政府根据《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环境影响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结果,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并将规划调整修订情况报告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办公厅,宜春市政府。

九、余干县、进贤县、鄱阳县部分采砂区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重叠面积22.84平方公里,其中进贤县重叠区域位于保护区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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