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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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下面就来和新高考网小编一起看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吧。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

第十一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的有关单位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水利、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两岸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四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其中,在大运河遗产区、一级缓冲区内的,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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