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及体检项目一览表

|来源:新高考网

2018年甘肃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及体检项目一览表

一、体检对象

省直考区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试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注:报考省公安厅职位的考生,因需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二、体检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务必携带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和准备体检医院收取的体检费用(预计500元,以实收为准,请考生提前准备好现金)。

(二)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当日早晨空腹,不能吃饭、饮水。

(三)参加体检的考生前一天要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四)参加体检的女性考生如在经期、孕期或可能已受孕期间,务必事先向本组领队和监督及体检大夫说明情况,严格按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要求

(一)应试人员不按时集合点名的,按自动弃权处理,取消体检资格。

(二)体检过程实行全封闭管理,应试人员不准与外界联络。集合分组点名后,应试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必须上交各组监督人员,经检查后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医院。未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迅工具的,无论是否开机,一经发现,均按违纪处理,取消体检资格。考生所携带的包袋等物品,到达体检医院后一律统一存放。

(三)《体检表》由本组领队传递、保管,应试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监督员进行监督。体检完毕后考生在《体检表》上填写信息时,不得擅自改动任何体检指标,否则按违纪处理,取消进入后续环节资格。

(四)应试人员亲属不得尾随至体检医院,否则对应试人员按违纪处理,取消进入后续环节资格。

(五)在体检过程中,应试人员不得提及本人姓名及与本人身份有关的信息,违反者取消体检资格。

(六)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试人员,按违纪处理,取消进入后续环节资格。

(七)考生在体检现场必须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体检不合格者,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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