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吴忠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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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为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第三类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农民安置住宅小区

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而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三)老旧住宅小区

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以下条件进行界定:

1.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2.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

3.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

4.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

5.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

二、规范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及时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变动,及时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要加强物业服务指导价的成本监审工作,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增强物业服务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基准价格的动态评估,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二)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支持政策。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业主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各地要依据《意见》精神,明确具体的优惠价格及补贴政策,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

(三)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和价格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参考信息。

三、加强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一)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机制。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积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收费标准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调价申请,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要求,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对协商困难,无法经过正常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要建立收支台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收费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必须定期向业主公示其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鼓励推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备实施条件的住宅小区,支持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引导业主树立事先计划、账目公开、多退少补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强化业主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设备养护、房屋维修、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水平。

(四)开展物业服务收费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收费建设,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所有收费是否做到明码标价或公示、是否诚信开支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收费意识。

(五)强化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收费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物业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妥善处理业主的诉求,及时化解物业收费矛盾,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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