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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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1

xxxx年3月12日下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今年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思路进行了研究。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根源,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陆建中,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启海,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维兵,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建勤,副检察长陆鹏程、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建新,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樊建兵等人参加了会议。与会的人员结合我院实际,对创建文明单位的定位、举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现将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会议明确了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的目标任务,并对具体创建思路进行了系统规划。钱根源检察长要求要以全国文明单位为抓手,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努力使各项检察工作在更高起点上取得新的进展、实现新的进步。

一是坚持走精品化办案之路。在保证一定的办案数量、确保一定办案规模的前提下,强化精心、精细意识,在精品化办案上下功夫。继续深化一案一点评、一案一总结制度,在实战中提高精品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研究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措施,紧紧围绕全市“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大局,灵活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打击合同诈骗、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犯罪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轻微犯罪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办理等工作机制,落实依法从宽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是将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在公正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继续坚持检察长巡访、接访等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深化“检调对接”工作,全面开展轻微案件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执行和解和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配合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重大敏感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犯罪案件,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协助有关单位,依托青少年法制建设展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站等,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帮教安置工作。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排查、“三色”预警和涉检网络舆情妥善处置机制,将风险排查研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能力。

五是强化对自身执法的监督管理。始终把强化诉讼监督放在与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中大力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严格办案流程,细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档案,健全案件集中管理,规范不起诉、不批捕等重点环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落实各项办案安全制度和纪律,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加大检务督察、专项检查的力度,坚决防止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现象发生。以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建设、“两法”衔接平台为重点,依托网上办公办案,加强网络动态监管,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办案。

六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行“阳光检务”,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拓宽监督范围。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络工作,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与其他政法单位的沟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落实执法为民宗旨,全面树立检察机关“亲民、爱民、便民、护民、为民”的执法形象。

七是认真开展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践行*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努力建设一支以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继续开展季度“检察之星”、“年度十大典型事例”、“感动我们的身边人物”等评选活动,激发干警工作热情。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广泛征集我院检察文化主题,制定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积极培育张家港特色的检察文化。

八是扎实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本着“实战、实用、解决问题”的原则,以队伍专业化为方向,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干警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干警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监督能力,注重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运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突出人才建设,以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能手等业务尖子、办案能手为重点,完善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积极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专家型、专门型人才。

九是坚持以党建促队建。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党建工作新制度、新机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充分发挥院党组的核心作用和中层干部队伍的骨干作用。依托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党组织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交心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干警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照,努力营造全院上下人心齐、风气正、干劲足的良好氛围。

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2

7月6日,统计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艾XX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对6月份的工作进行了小结,对7月份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6月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健康运行。完成了5月份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各项指标增幅在全市均排位靠前。借“两会”胜利召开,进一步明确奋斗目标,努力为“双过半”做好统计服务。1.筹备建党九十四周年纪念活动。2.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姜超同志被正式批准为预备党员。3.抓好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为“双过半”提供统计分析。4.抓好局内工作双过半(机关创建、各专业经济指标等)。5.有序推进全年性工作。

会议要求,7月份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6月份月报上报及跟踪服务、争取工作,谋划7月份报表(责任人:姚XX)。二是对主要经济指标1-6月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责任人:陈XX)。三是对县域经济考核相关指标1-6月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责任人:金XX)。四是继续有序推进全年性工作,每月要有实质性进展,重点是投资统计改革、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规范化建设等(责任人:各分管领导)。

会议明确,局党组成员7月份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金XX

1.到浙XX考察学习;

2.完成XX村“第一书记”宣传片拍摄及党员慰问工作;

3.对县域经济考核相关指标1-6月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艾XX

1.组织好村统计培训工作;

2.做好工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月报工作。

姚XX

1.投资常规报表上报;

2.投资统计改革试点报表上报;

3.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4.协助完成XX村“第一书记”宣传片拍摄;

5.联合县发改局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投资入库工作进行督办。

万XX

1.商贸、服务业报表工作;

2.继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3.统计分析撰写;

4.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出席:艾XX姚XX万XX

列席:陈XX姜XX汪XX

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3

xxxx年3月11日,陈建平检察长主持召开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会议的议题是:

审议市院公诉处《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的规定

会议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院公诉处经过调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的《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的规定》草案,有法律依据,有制定必要。

会议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及处理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所谓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

3、犯罪嫌疑人属初犯、偶犯;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并退赃退赔。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二)、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原则。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

1、未成年人盗窃不满8000元、诈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投案自首的;

(2)被胁迫参加盗窃、诈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活动的。

2、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犯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犯罪预备、中止的;

(2)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7)全部退赃、退赔的。

3、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轻微犯罪,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除外)

(2)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3)其他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

审查起诉在校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时,可以适当从宽。

二、关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

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拟定不起诉的,应当附条件进行,即根据案件情况,对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社会调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经过帮教确实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确定6-12个月的社会考察期,经考察认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的,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关于帮教条件

所谓具备帮教条件,是指未成年人有固定住所或单位,且其法定代理人有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能力,或者未成年人的学校(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能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矫治环境,切实落实帮教措施的。

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如系在校学生,或者在犯罪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且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或者其他组织愿意帮教,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的亲友有帮教能力的,应认定为具备帮教条件。

(三)、关于社会调查

确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应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或单位)、羁押场所、社区、亲戚、邻里、朋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应对被调查者的成长经历、家庭与社会环境、人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起因以及犯罪后的态度与表现等情况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综合各种因素对被调查者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分析被调查者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有必要对其判处刑罚,制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结合犯罪事实与情节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社会调查的内容连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一起归入案卷。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考察

确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考察,应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通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所在学校(或单位),要求上述单位协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考察。

进行社会考察,人民检察院应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共同签订社会考察责任书。社会考察责任书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时间、考察方法、考察内容、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被确定进行社会考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6-12个月的社会考察期间,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并每月到检察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及表现。

社会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撤销社会考察,依法提起公诉:

(1)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2)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3)故意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的。

案件承办人负责考察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社会考察期间的表现,定期到学校(或单位)、社区、派出所和家庭走访。社会考察期满后,承办人应根据考察情况,对被考查者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分析被调查者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有必要对其判处刑罚,制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结合犯罪事实与情节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三、不起诉的决定及宣布

各县区院拟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决定前向市院公诉处报告,在征得公诉处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得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时,除通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还可通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社区等帮教组织成员到场。

在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承办人除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外,还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指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原因及改正的方向,告知其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当明确法定代理人教育、挽救孩子的义务以及负责帮教的社区、学校(或单位)的责任。

承办人应随时与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组织或个人联系,落实帮教计划与措施,监督帮教情况,确保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帮教。

四、未成年人轻微刑事不起诉案件犯罪记录的消除

人民检察院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向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等有关部门提出不将被不起诉行为记入档案的建议。

五、检察建议

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学校(或单位)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其他

对十八周岁至二十三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参照本纪要精神办理。

本纪要下发后,各县区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市院。

出席:陈x荣

列席:郭xx

记录:戴xx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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