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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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按照培训总体规划,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市级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城市户口职业教育学生,列入国家已建立的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好生活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全市安排专项资金万元(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结合校舍安全工程、布局调整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和教师资源,安排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所乡镇成人学校建设,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从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安排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行业企业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XX]号)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XX]号)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优先支持空编职业院校招聘急需专业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加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重点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职业教育名师。
(四)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鼓励用人单位招录职工首先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的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并鼓励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鼓励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于违反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凭能力和业绩确定收入、分配和待遇的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根据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落实技师津贴,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全市每选拔一批各行业和职业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实行特殊津贴,享受与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六)完善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各级教育、劳动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参与校企合作办学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评估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要将学生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和职业院校办学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等大众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使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