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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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依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号)相关规定。
.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列入省、市、县梯次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政策、法律规定的执行,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引导农户拥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免缴建设规划配套费。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或者免除。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水利部门要搞好供水设施建设和水量调配,以满足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用水需求。?
五、加强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区、市)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总体思路、战略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督促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确保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落实责任,建立动态监管和考核奖励制度。个省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个市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在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的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个县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各县(区、市)重点培育和扶持。建立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对省、市、县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列入省、市、县级梯次的龙头企业建立数据库,实时监测每个企业的发展状况。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办法,做到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活力。
.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组织,整合资源,建立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的产品检测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及技术推广、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质量监管、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