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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法用法与干部任用挂钩
“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4月28日下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七五”普法将如何注重实效,解决法治宣传形式与宣传效果“两张皮”问题?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刘振宇说,“六五”普法过程中,有的地方更注重形式,而普法效果不太明显,“七五”普法需要更加注重普及法律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七五”普法决议明确“健全普法责任制”,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以及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将如何推进责任制的建立?对于普法效果将如何考量?如果没有尽到普法责任,将会受到怎样的追责?
刘振宇回应称,“谁执法谁普法”是针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为使普法取得实效、落到实处,“七五”普法将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以案说法制度,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在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宣传法治。今后还将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
对于普法效果的考量,刘振宇说,除普法中期有评估外,平时还有不定期的督察、检查,普法活动结束后还要作总体评估。落实到具体部门、执法机关,都要求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凡没有取得普法实效的,将被追责。比如,有的单位会把学法用法和任用挂钩;有的地方将开展干部任用前的法治考试,考试不及格就没有任职资格;有的地方将实行一票否决,不达标就没有评先评优资格,等等。
日前,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今年1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围绕意见的有关问题,司法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
这次制定出台意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工作实践,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有的领导干部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学法用法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意见着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在三方面取得新进步、新成效。
在认识上,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
在制度上,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使之更具体、易实施、可考核,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由一般性要求变成制度性安排。
在机制上,明确了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
问: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有何要求?
答: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以宪法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
意见主要提出5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二是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四是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是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制格言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