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表现形式及对策最新
对“微腐败”做到“零容忍”,基层的纪检部门要给力。教育干部,要经常化,教育农民,要做起来,查处案件,要敢碰硬。以下是新高考网小编推荐的微腐败表现形式及对策,快来看看吧。
微腐败表现形式及对策一
“微腐败”指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即基层公职人员利用“微权力”为自己、亲属或他人非法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形式。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把“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该次会议上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因此,必须扎紧 “微权力”的笼子,严查基层贪腐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特征及表现形式
俗话说“老鼠看仓,看个精光”。基层“微腐败”有“小”、“多”、“近”“惑”四个典型特征:小,小官小贪,贪污受贿的绝对数不大,容易让人们漠视它的存在;多,数量多、次数多,出现的领域众多,存在的形式众多,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近,离基层最近、离群众最近,产生的频率较高;惑,出现了一些更具迷惑性、隐蔽性、变异性的腐败手段,使纪检监察机关查核时难以甄别界定。
基层干部中存在的“微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漠视群众“高高在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二是冒领侵占“好经念歪”。此类虚报冒领现象多发生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等、村务选择性公开以及留守村民维权意识缺乏等情况,少数村干部把应该给村民的政府拨付款项当成“唐僧肉”,随意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好经念歪”,发生贪腐行为。有些村干部甚至以暂存代管为幌子,克扣侵占“三农”或农村集体资金,肆意瓜分集体财产;三是执法不公“欺上瞒下”。主要表现在基层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干部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四是推卸责任“护短遮丑”。一些身处“窗口”的党员干部,以为自己人微言轻,言行无所顾忌,而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封锁消息,捂着、盖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找种种借口来推卸责任。
二、“微腐败”虽“微”,危害不可小觑。
“微腐败”相对于让人锒铛入狱的“大腐败”而言,往往不易给人们深刻警醒。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这就让一些喜欢钻空子占小便宜的党员干部心生侥幸,踩上“微腐败”这条红线。他们打着“合情合理”的幌子,谋取私利。殊不知,“微腐败”的危害性非常大。
(一)形成不良风气,损害群众的根本利益。
“微腐败”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无论是领导成员还是普通干部都可能产生“微腐败”,进而助长贪腐之风,破坏政治生态环境,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相违背的“非廉”文化,给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微腐败”的群体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他们手中的权力看似不大,但具体承担着与群众互动的“窗口性”业务,其腐败行为对群众利益的损害最为直接,群众对惩治“微腐败”的呼声也最为强烈。笔者就曾听身边的老党员说过,电视上天天报这里的贪官被查了,那里的领导被带走了,看着确实很解气,但离我们太远。我们身边的低保分配不公、惠农补贴遭侵占等小贪小腐、不正之风仍然存在,“什么时候反腐能反到我们身边?”
(二)侵蚀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微腐败”的广泛存在,不仅加剧了群众和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削弱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道德信任。如果处理不当,还会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不仅放大了不和谐因素的消极效应,而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即使“微腐败”仍然处于可控的范围内,但由于其能够被群众普遍感知,群众将会过度评估整个社会的腐败形势,进而对除自己之外的所有利益相关群体均进行“有罪推定”,严重恶化了社会关系。
(三)诱发显性腐败,动摇党的执政之基。
“腐败”的本质是没有“微”“大”之分的,一旦踏入“腐败”的泥潭,如果不能及时自我反省,只能越陷越深,直至毁灭。一个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都是从“微腐败”开始的,所谓“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那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微腐败”虽然从表面上看仍然处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但它的惯例化、常态化,容易使某些党员干部放松思想上的警惕,久而久之心中也就没有了纪律底线,直至诱发触犯法律的显性腐败,而显性腐败则是毒化社会风气、动摇党的执政之基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治理“微腐败”需管住基层干部手中的“微权力”
在新华网今年年初发起的“反腐2016:哪些苗头性问题值得关注”调查中,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已成为网民们的“最关切”。治理“微腐败”,必须扎牢制度笼子,切实管住“微权力”。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随意滥用。大多的“微腐败”都是因为“微权力”失去监督而造成的。而如何强化对“微权力”的监督,改进作风建设,则需要从加强学习教育、严明党规党纪、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监督责任、拓宽民意渠道等多方面入手。
(一)结合“两学一做”,提高党员干部觉悟。
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抓好基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同志系列讲话,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力解决部分基层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精神萎靡不振和道德行为不端等现实问题。
另外,也可以通过观看分析案例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尤其突出教育内容和受教育群体之间的关联性,促使公职人员能够通过教育建立案例与自身之间的相似联系,从而加强廉洁教育对公职人员的震憾力度和警示作用,从源头上预防他们的“微腐败”行为。例如广东安排5万名干部“亲临其境”实时观看贪腐官员狱中生活,注重“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起到了震撼人心的教育效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二)杜绝“护短”行为,加强执法执纪力度。
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比如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民生资金发放等“重灾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重点人”,要重点排查,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着重处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侵占挪用等问题。对“四风”和腐败问题听之任之,或者压案不报、有案不查,甚至袒护包庇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8万余起,处理9万余人。这组数据既说明了基层正风反腐的成绩显著,也折射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今后,坚决整治和查处“微腐败”仍将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三)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党委纪委监督。
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要真正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就要用好“问责”这一手。党委、纪委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下级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建立责任清单,通过一级压一级的方式确保基层反腐落到实处,避免“上面九级风,下面纹丝不动”。比如,陕西省纪委实施的“一竿子插到底”工作督查制度,通过8张反映线索、案件等情况的专门工作报表,直接掌握各市县和乡镇街道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倒逼各级党委、纪委落实责任。据统计,,陕西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3711件,党纪政纪处分4082人,移交司法213人,2320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查处。
(四)建立容错机制,严明失误和错误界限。
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干部开始心生顾虑,担心做多错多,在工作中卷不起袖子,扬不起胳膊,出现庸政懒政怠政现象。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缺少履职容错机制成为当前反腐败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例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群众中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时,经常需要在党纪国法的真空地带游走,此时若是缺少履职容错机制,就容易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与中央推动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基层工作的精神背道而驰。
履职容错机制,就是当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本应接受组织处理时,如果根据其失误的具体情况,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组织处理。当然,容错机制不能成为以身犯纪者的“免死牌”。监督者要认真区分干事者无意过失与犯事者故意行为,对难以判别的案例,要认真进行制度比对和开展干群众民主评议,既用制度规范,也让干部群众发表看法,对该追究者毫不手软,避免容错过度,背离容错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