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变化解读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除了被媒体热议的嫖宿幼女罪被废、巨贪将牢底坐穿外,“医闹”“网上造谣”“找人替考”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事,也从以往的被行政处罚加重至被刑法制裁。
关键词?替考
国家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根据《刑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律师谢修志分析认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我国针对替考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无明确规定,只是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替考、作弊行为有处罚及规定,但这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对于大规模的替考、作弊来说,违规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刑九》实施,在打击考试作弊的惩处方法上,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至现在入刑的相关规定,显示出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彰显国家在为寒窗苦读的学子们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
谢修志律师提醒,现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造谣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从“非典”时期的“醋荒”到日本地震时的“谣盐”,在重大灾难中,传播这些虚假信息,最多就是行政处罚。但今后,发布这些未经核实的灾难谣言,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九》中的法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律师白小勇认为,今后对网络上包括微信、微博、论坛或其他媒体上一些有关灾难的信息,必须注意是不是真实的信息,不能盲目转发。
虽然《刑九》中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但不意味着所有转发的人都将被追究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分析,构成犯罪也是有入罪门槛的,不能做扩大解释。不是在网络上发布任何虚假信息都要定罪,而是针对虚假的警情、灾情、疫情,对社会生活、正常社会秩序有直接影响的。
曲新久解释称,一个正常人根据法律、道德、一般人的知识结构,会作出一个决定,而一个阶层甚至整个社会都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和决定,进而造成正常秩序混乱的时候,才要负责。
司法实践中,会对发布信息者行为与首要犯罪者之间的远近关系,与事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甄别,也就是说定罪要看转发者所起到的作用,公众不必谈法色变。
关键词?虐待
教师虐待儿童将被追刑责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内虐童、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事件被媒体曝光,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此次《刑九》实施,对于上述两个场所中,老人和孩子再遭虐待,虐待者将被追究刑责。
《刑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曲新久介绍,养老院、幼儿园等非家庭成员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实际上承担着一个监护人、“准母亲”的责任,因为是受人雇请,别人付了钱,或政府给了钱的。
这次增加了一个类似于针对家庭监护人的条款,如果今后学校、养老院再虐待这种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种情节是可以定罪的。
关键词?医闹
有法可依处罚职业医闹
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雇佣“医闹”向医院方面施加压力,借机闹事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媒体曾多次报道并引发社会讨论,职业医闹通过毁坏财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在《刑九》中,对于职业医闹扰乱社会秩序,有了专门条款。
《刑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读
律师白小勇介绍,医闹的目的在于获得医院的高额赔偿,而手段就是扰乱医疗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如果不给钱,医闹甚至赖在医院不走。
白小勇称,医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在《刑九》中,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关键词?性侵
男性遭受性侵将获保护
本报2011年时曾经报道,2010年5月,42岁的北京某保安公司男性员工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实施性侵,性侵过程中导致对方轻伤。事后,受害者报案,性侵者被抓。北京法院后认定性侵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一年。
■解读
白小勇律师介绍,在以往,男性被性侵,如果身体没有受伤害,很难进行维权。报警也往往难立案,立案之后,大多不了了之,因为法律没有条文规定,对男性性侵应如何处置。
但从11月1日起,《刑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可被认定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可以获得刑法保护。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其实,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齐林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这项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当年立法者为了强化保护幼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这样的暴力犯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阮齐林说,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比强奸罪的起点要重,但是该罪名无形中认可幼女是“卖淫女”的身份,这对幼女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