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税务局上班时间规定,泰州市税务局周六周末上班时间表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泰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和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泰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泰州地税”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办税窗口公开形式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等形式。
网站网址www.tz.jsds.gov.cn。办税服务大厅地址为①青年南路459号(电视塔南50米)泰州市地税局办公楼一楼;②高港区港城路2号泰州市地税局三分局办公楼一楼。热线咨询服务电话为:(0523)12366。
其余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室依申请查阅。办公室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3号商务楼西楼泰州地税局1206室,查阅信息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23-86606188。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税务信息公告栏;
(3)会议、文件汇编材料;
(4)各类税收宣传手册;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局公开的信息,一般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在电子触摸屏上公布的定额和免缴户等信息为实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3号商务楼西楼泰州地税局1206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23-86606188,传真号码0523-86606111,邮政编码2253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泰州地税”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tz.jsds.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23-86606111,邮编:225300,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3号商务楼西楼泰州地税局1206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23-86606106,地址:泰州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邮编:225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