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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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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