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冬季征兵宣传教育提纲

|来源:新高考网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他既关系到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又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懂得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懂得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和要求,懂得公民服兵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到自觉应征服役,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一、2015冬季征兵政策简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1、男青年: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高职(专科)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2、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

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高中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征集年龄

1、男青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2、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年满17至19岁(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岁(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岁(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 )。

(三)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的政治审查,应当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其余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2、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征集对象体格基本条件为:男青年身高162cm以上,女青年160cm以上;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初中文化程度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四)征集程序

1、男兵征集程序

(1)10月底前,适龄应征青年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学校基层武装部报名应征。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直接到区县征办报名。

(2)11月1日至11月30日,参加各区县征兵办统一组织的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走访调查。

(3)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经区县征兵办集体定兵会议择优确定为预定新兵,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青年及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青年、二次报名应征青年优先批准入伍。

(4)12月上旬,根据各接兵部队起运计划,新兵于起运前1日到区县征办指定地点参加身体抽检、换装、交接,次日起运。

2、女兵征集程序

(1)9月10日至10月31日18时前,应征女青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应征,网址为。

(2)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审核报名人员基本资格和高考成绩,并根据高考分数择优初选预征对象,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系统将通过短信通知本人。

(3)11月11日至13日,初选预征对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11月13日后,初选预征对象根据区县征兵办的通知要求,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簿(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参加初审初检(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

(4)11月中下旬,各区县送检对象到市征兵办参加体检,同步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实行量化打分,现场公布分数。

(5)12月上旬,市征兵办根据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政审人员,下达政审名单。各区县征兵办组织政治审查和走访调查工作。

(6)12月中旬,市征兵办召开集体定兵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女青年,区分学历类别、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高低,确定预定新兵名单。经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各区县征兵办根据市征兵办通知办理入伍手续,组织交接起运。

二、重庆市制定出台新政策,全面提高优抚标准。我市从起,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并适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三、重庆市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渝民发〔2015〕103号)规定,及其以后退伍的重庆市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技能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市级统筹培训和区县统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格人员可获得培训证书和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免试入学,高中学历的学习1年,初中学历的学习3年;在校学习期间,免学杂费、住宿费,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加分照顾政策按照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政策执行。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录取。

四、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学提拔。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15〕106号)《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巴南区人民政府新增了农村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1000元,从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同时,从起,巴南区每年采取公招安置的形式,安置5名士兵进事业单位工作。

(三)退役士兵保险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参加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广大群众热爱祖国,热爱解放军,历来是把参军服兵役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当中,也确有少数人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拒绝或逃避应征,不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对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一)(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也是一所锻炼人、培养人的大学校。青年在这所大学校里,既为保卫祖国做出贡献,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重,又能学习和掌握各种有用的本领,使自己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实现人生的价值和理想,希望广大适龄青年认清镇街肩负的责任,树立远大的志向,积极投身到保卫祖国的神圣事业中来;希望广大青年朋友的家长都来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积极支持镇街的子女报名应征入伍,早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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