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伍军人就业政策,河南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河南退伍军人就业政策,河南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济源市人武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
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执行。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要紧贴部队形势任务和退役士兵思想行为特点变化规律,切实抓好教育引导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要深入搞好思想调查,了解掌握每名士兵的走留态度、愿望要求和实际困难,找到穴位、把准脉搏,增强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要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宣讲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宣讲士兵退役安置、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创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增强参与社会竞争的信心。要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设身处地帮助解决家庭困难、伤病治疗和评残等实际问题,积极提供地方人才、就业等市场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安心离队、愉快返乡。
四、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统筹使用军地各种运输力量,均衡安排退役士兵离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要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指导,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将分两批离队到地方报到,接收安置工作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积极探索适用军队士兵一年两次退役的接收安置办法。对9月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边接收边安置,特别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更好更快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早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与士兵两次退役工作有序衔接。
(二)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规范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要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的服务。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一票否决”。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要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参与拟定安置计划,共同努力,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排计划和安置岗位。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文明办等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