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拥军优属条例最新版,重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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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精神,弘扬双拥光荣传统,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驻合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

(一)帮助部队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着眼提高驻合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军地之间的有效协调联动。组织和发动区内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合部队培养信息化人才,解决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开展“送科技、送信息、送电脑、送书籍进军营”活动,提高部队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支持部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军事需要,积极完善国防功能。把驻合部队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供保障设施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需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连接的,铺设至营区边界。对部队的新建基础设施,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和建设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按规定优惠、减免相关费用。搞好军民共用道路的建设,对影响部队行动的道路设施及时维修,确保安全畅通。支持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将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驻合部队官兵及随军家属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切实帮助解决官兵特别是随军家属住房困难问题。

(三)配合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根据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配合驻合部队做好训练演习、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的保障工作。加强军地联动,适时组织抢险救灾、处突维稳、紧急救援等联合应急演习。积极组织开展拥军活动,帮助驻合部队解决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实际困难。紧贴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大力加强国防动员、预备役部队、民兵建设,提升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四)协助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适应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通用物资军地联储联征机制和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新模式,运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军队物资、交通、油料、生活、医疗等相关后勤保障任务。将后勤保障平时社会化与战时动员结合起来,以联合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为重点,制定各类行动预案和保障计划,抓好军地后方联合指挥、联合保障、联合修救和联合补给,提高后方综合保障水平。对驻合部队官兵的医疗,由区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医院进行接诊,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重庆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经常化、栏目化,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拥军优属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部门、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

第五条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军队官兵提供住房和生活保障。每逢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地方领导应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第六条驻军发展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八条凡市内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各类停车场(站),军车均免费通行和停放。

第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含武警官兵,下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及城区非月票线路公共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乘飞机减收票价20%;免费乘坐公交月票线路公共电(汽)车,并享受残疾人的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和照顾。

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市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免费上公共厕所。

第十条市内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保证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上车、登船、乘机。

第十一条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配偶在地方分配住房时,其配偶属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或购买住房;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安居工程规划,作为城镇住房特困户优先解决;义务兵计算为家庭分房人口。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单位在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转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资料共享平台《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https://www.unjs.com)。对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及干休所管理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划拨的经费,应当及时划拨到位。

第十六条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公安、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尽快就业。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家属按规定到军队探亲,所在单位应予准假,探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减员时,应优先保留优抚对象在岗。对下岗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和收取额外费用,确需跨学区读书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应予接纳,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以上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烈士子女在中等以上学校读书的,应免收各项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应大力推行并不断完善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优待金实行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现役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

第二十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和免收挂号费的待遇。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减免。

第二十五条对分散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家属子女农转非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应根据政策规定,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应保证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二十七条对农村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在修建住房时,应优先审批宅基地,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和街道、乡镇可通过社会捐资和财政拨款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中的突出困难。

第三十条各地设置的双拥牌、碑、塔等标语标志,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拆毁。对在商业广告中增添双拥内容或标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主要事迹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宣传报道。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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