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新高考网

山东济南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小学阶段招生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依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覆盖,并通过媒体、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有关要求,初中学校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教育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3〕26号)的要求, 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携带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居住证)、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五)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

(六)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原则上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 号)精神,公办学校要严控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一律不享有指标生和推荐生资格。学校作为学生身份认定主体,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小学、初中学校要在新生入学时及毕业前将学生身份界定情况进行公示。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须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班数),凡学区内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问题涉及班额及班数调整的,均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7月1日开始,8月31日前结束。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新生电子学籍档案须于9月20日前上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三部分组成。初中学生必须达到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相关要求方可毕业。

(一)学生日常学习成绩

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三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公布。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其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统一组织。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和措施,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质量监测,但不得统一组织考试。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制定学生在校日常学习评价管理办法。

(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

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评价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分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三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总评成绩。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C级(含C级)以上等级的学生方可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公示后的初一、初二年级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汇总,于8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学业水平考试(中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成绩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科目中生物、地理、信息技术、思想品德、历史学科采取等级考核评价方式。考核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等学科采用分数考核评价方式,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英语含听力20分),物理、化学共150分(其中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60分,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文化课总成绩为570分。初三年级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时间安排在6月12日至14日,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实行网上报名。凡在我市就读并毕业的初中毕业生和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市教育局公布报名专用网址,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学习报名软件操作方法。

2.5月13日至5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7:00为网络报名时间。初中学校负责通知学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有条件的初中学校可组织学生集中上网填报。各初中学校要及时核对报名人数,负责告知尚未报名的学生及时报名,避免漏报。

3.5月16日至18日,各初中学校负责打印下发“学生信息认证凭证”,学生及家长必须在凭证规定位置签字并将签字联送回初中学校。如学生或家长未按规定时间填写并交回“学生信息认证凭证”或拒绝在凭证上签字的,均视为自愿放弃本年度报名录取资格,学校不得向其发放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准考证。

4.往届生及外地返济学生的报名工作由学(户)籍所属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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