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考招生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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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黄山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提升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在总结我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标,促进学生的自我完善和民主、平等、理解、合作的学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教师教育理念的转变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评价工作的领导

为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地进行,成立黄山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大瑜

副组长:汪秀峰

成员:李沛明、洪新华、王玲、方韶华、汪盛。

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各校成立初中毕业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小组,具体负责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三、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省教育厅《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有关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从五个维度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黄山市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操作表》。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

(二)等级。每个维度的评价结果采用A、B、C、D四个等级,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评价为D等时,应非常慎重。

四、评价工作的要求、方法和步骤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要结合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学生日常表现和关键表现原始真实的实证材料为依据,提倡和鼓励学生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认可的学生成长记录或其它具有说服力的材料。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材料的分析和概括,避免以偏概全。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更为广泛深入地调研和讨论后做出决定。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教师、家长组成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社区和其他社会人士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主要负责:①确定学校具体评价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②负责成立班级评价小组,组织并监督本校评价工作,处理评价过程中的纠纷,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③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法人代表)担任(注:当学校校长子女为本校应届毕业生时,应按学校职责的分工,指定副校长担任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原则上由班主任担任班级评价小组组长;子女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教师不能作为班级评价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班级评价小组成员给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年。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名单必须向被评价班级所有学生公布,且得到2/3以上的学生赞同。班级评价小组负责“教师评价”和确定维度结果。

(三)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其程序为:先由学生本人做出自我鉴定,并经其家长同意签名后,上交班级评价小组(见附件2);班级评价小组按本方案附件1中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学生互评、教师评价等,并将维度评价结果如实填入附件2中;最后由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进行总评。

(四)综合性评语由班级评价小组组长综合评价小组成员的评价意见后写出。

(五)每个维度的等级评价按P=0.4Ph+0.3Pj+0.3Pt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A、B、C、D四个等级的赋分值分别为4、3、2、1;Ph代表学生互评,Pj代表教师评价,Pt代表统一考试、考查等硬性评价结果(以△标出,得分率达90%以上的为A等、80%-89%为B等、50%-79%为C等、50%以下为D等),学生自评不纳入等级计算。无统一考查项目的等级评价按P=0.4Ph+0.6Pj计算。

(六)对学生某一维度评价为D等时,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七)平均分为4、3、2、1的总评结果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的学生数原则上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30%左右,评定为良好的学生数原则上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40%左右。对于“优秀”等级偏离30%幅度较大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复核。

(八)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档案,该档案将作为高中阶段招生学生档案材料之一,其格式见附件2《黄山市度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登记表》,后附实证材料。

(九)对残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区别对待,以体现人文关怀。

(十)评价工作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直各学校6月初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区县教育局参照执行。

(十一)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列为常规工作,每学年均要对每个年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价,为学生毕业的终结性评价做准备。

(十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被省示范高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必须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兼具普及型高中教育功能的省示范高中可录取总评结果合格以上(含合格)的考生。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价质量监控机制、举报和申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评价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综合素质总评结果为优秀的学生名单应在所在班级公示,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由班级评价小组研究后给予答复,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二)诚信制度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

(三)评价质量监控机制

市教育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各区县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各区县要及时组织总结本区县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和增强我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水平和实效。

(四)举报和申诉制度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评价过程中可能危害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逐级向县(区)、市教育局提出举报或申诉。

(五)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评价工作负总责,班级评价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在评价工作中信用记录不佳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领导者,一经查实,将逐级依次追究其责任,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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