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缴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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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说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金)-3500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金-缴税
月工资6000,按规定19%将缴纳五险一金。
应纳税额=(6000-6000×19%)-3500=1360,
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因而个税=1360x3%-0=40.8元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