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人补助政策,辽宁残疾人政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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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切实解决全省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困难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两项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四、审定程序

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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