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5〕76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委会集体土地0.196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来舟镇敬老院
二、征收土地位置:
延平区来舟镇新建居委会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0.1961公顷(地类为:村庄0.196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村庄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1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