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材料手续(有哪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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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小编整理了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材料手续(有哪些小区),快来看看吧!

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材料手续(有哪些小区)

一、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二)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三)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二)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二、长治公租房申请材料

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五)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应当向暂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长治公租房申请有哪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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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治公租房申请流程及地点

办理流程

1、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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