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买房限购政策,外地人在厦门买房限购政策解读

|来源:新高考网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3月25日起,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住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以下是公告全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银监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四、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六、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2017年3月24日

【厦门限购新政解读】 打击投机炒房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厦门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针对此次新规的政策解读称,此次调控措施的背景主要是为了“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际上,3月以来,厦门楼市可谓乱象横生。一方面,新近入市房源紧张,购房者众多,常常出现一房难求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调控期政策的不可预料性,尽可能地缩短交易时间,委托公证成为近期厦门楼市的一大炒房“利器”,还成功规避了限购这一大“杀招”。据记者了解,甚至有投资客合伙“公证买房”,买下十几套,再卖给刚需购房者,在抬高房价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紧张的气氛。

此外,不少中介机构会开出高出市场的价格让卖房者释放出手上房源,抢到房源后,便以此制造涨价、抢房的氛围把房子卖出去。

针对楼市炒房现象,厦门政府近期动作频频。针对新房市场,相关部门先着重严查了一手房更名现象,接着对二手房中介倒卖房号进行查处。随后,厦门市公证协会出台相关举措,限制房产委托公证的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9月5日厦门重启住房限购至今,到10月5日调整限购政策,到今日的限购再升级,短短7个多月,厦门已经调整了三次限购政策,政策力度一再加码。

对此,业内表示,这次的限购政策在预期之中,政策定位很明确,主要是为了打击投资炒房现象。当然,新政也让厦门楼市增不确定因素。一业内人士分析称,政策提到新购买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至少要三四年才能交易。“时间拉得越长,不确定性就越大。”

延伸:厦门市10.05楼市限购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厦府办〔2016〕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用地供应。

二、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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