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来源:新高考网

鄂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鄂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单位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公积金卡/存折。

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1、商品房: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鄂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

(1)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1)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建造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建设许可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房屋安全鉴定书》;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供购房货款合同;

(2)借款借据;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证明。

非房屋类:

鄂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

(1)离休证;

(2)退休证;

2、职工死亡:

(1)死亡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调离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令;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民政、劳动或医疗部门伤残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未就业证明;

6、职工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步骤三:

等待通知:中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井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

步骤四:

提取:提取人支取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中心指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70%;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支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数。

3、租房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支取额不得超过应付房租金额。

部分提取:

鄂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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