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有哪些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中指出: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转让中,普通标准住房(房屋面积144?以下)及非普通标准住房(房屋面积144?以上)统一征收为1.5%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此次调整,房屋面积为144?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0.5%,而房屋面积144?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上调0.5%。
中介:“购买二手房需交1%”土地增值税
因我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将于下月实施。
部分房产中介以此为据,对购房者宣称下月购买二手房需交1%土地增值税,以此促意向客户尽早成交。
省地税回应
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买卖住宅无关。
打着调税的幌子只为诱导交易
公告内容
对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预征;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