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福建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一)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201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要按照耕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各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高的地区,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区,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推广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依托农业部门或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对产能区内流转100亩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继续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省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