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全文】
一、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护理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护理期间,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2、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3、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4、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5、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6、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7、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8、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9、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10、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60%;
7、七级伤残的,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9、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相关阅读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
2、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3、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4、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