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工伤保险费率
关于天津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有3方面的调整,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现行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对照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是明确了费率浮动档次。共分为38档,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这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既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精神,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也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对优化基金管理,控制基金支出快速增长势头,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以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加大工伤预防力度,保障职工职业安全都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应当明确指出的是,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待遇,不仅不会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相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还应有所提高。
自10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新的浮动费率政策。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但细化了行业分类、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还明确了费率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过去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差别费率与风险的关联性不强,没能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这样不仅挫伤了工伤风险不大的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也导致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投入、弱化了安全管理手段。
为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强化工伤预防,促进职业安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据此,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了天津市自10月1日起,实施新的浮动费率政策。调整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天津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一、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申请人初次提出鉴定申请应填写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意见表,提交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申报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j.lss.gov.cn下载(网上下载→常用表格→工伤保险表单)。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备案、申请认定、申请鉴定的登录网址为http://202.99.99.191:9090/shbz)
三、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医疗费票据(红、蓝联);门诊提供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处方底联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到社险分中心办理。
2.康复性治疗费: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社险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并提供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书面申请。申报康复性治疗费时还需提供票据(红、蓝联)和费用明细清单。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原件到社险分中心打印《天津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凭该通知书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凭配置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到社险分中心申请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与对应医疗费同期支付到用人单位。
5.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于该职工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报,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原始票据办理支付手续。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证。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分中心核定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结算有关规定
1.结算时间及要求: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
2.支付方式: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