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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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发改委发布的甘肃水费标准,甘肃居民水费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梯(16)m3,实行水费单价3.05元/m3;第二阶梯(16-26)m3,实行水费单价4.575元/m3;第三阶梯,实行水费单价9.15元/m3米。小编整理了甘肃水费价格表,具体多少钱一吨!

甘肃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一、甘肃水费多少钱一吨

甘肃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16)m3,实行水费单价3.05元/m3;第二阶梯(16-26)m3,实行水费单价4.575元/m3;第三阶梯,实行水费单价9.15元/m3,行政实业单位用水4.9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5.6元/m3,工业生产用水4.1元/m3,特种行业用水15元/m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1日         

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通过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确定的相关数据及供水企业资产负债率计算确定。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 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使用类别制定供水价格时,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供水价格监管期内如遇供水环境变化、供水设施投资增加或重大会计政策变化导致供水成本变化幅度较大,经测算需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上娱乐用水等。

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具体范围划分,由当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价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各地可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第一阶梯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第二阶梯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严重缺水地区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8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250%。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用水需求情况,经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要加大加价标准;拉大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第十八条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转供水单位或个人收缴水费时,不得搭车捆绑其他费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三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不得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供水价格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者调整,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三十条 制定、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以及出台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在召开听证会当天提前不少于一个月期间内,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情况及群众咨询答复情况汇总报定价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地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同一地区有多个供水企业,同类用户应执行同一用水价格标准。城镇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原则上应“同网同价”。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八条 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商价〔2013〕2057号)同时废止。

二、什么是水费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水法》也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伍数滚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三)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六)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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