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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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平市发改委发布的四平水费标准,四平居民水费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梯3.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5.5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11.10元/立方米。小编整理了四平水费价格表,具体多少钱一吨!

四平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一、四平水费多少钱一吨

经四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二龙山、山门及下三台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此次调整自来水价格,将二次供水价格并入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含二次供水费用(不含污水处理费)。将用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其中:特种用水是指洗浴(含足浴、汗蒸)、刷车、嬉水、游泳等高耗水行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范围之外的行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第一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8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2.30元/立方米调整为3.70元/立方米;

第二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在180-24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3.45元/立方米调整为5.55元/立方米;

第三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超过240立方米的部分,水价由现行的6.90元/立方米调整为11.1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4.30元/立方米调整为5.8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除旅店、餐饮、基建和美容美发等行业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外,洗浴、刷车、游泳等行业用水仍执行原价格12.50元/立方米不变。

4.部分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了支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和教育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及市政府相关政策,养老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宗教场所等非居民类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部分执行居民第一级水价,超过180立方米部分均执行居民第二级水价。

5.低收入群体执行原供水价格。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水价而降低,由相关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供水价格2.30元/立方米,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二、调整水库原水价格

将二龙山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由居民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和工业用水0.16元/立方米,调整到0.56元/立方米;山门和下三台水库城市供水原水价格由0.26元/立方米调整到0.56元/立方米。以上原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三、城区自备水源与公共管网供水执行同水同价政策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规定,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同类自来水价格。

四、其他事项

1.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严控漏失率。提高服务质量,定期提醒用户用水数量,促进节约用水。

2.供水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在低保户和特困户方面信息共享,将低收入群体水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类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以支持民生事业健康发展。

4.市水利局和供水企业要与市物管办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沟通协商,妥善解决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二次供水问题。以保证城区所有居民生活用水均按规定水价执行。

5.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水价监管,确保城区居民缴纳的水费执行同一价格。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平市供(输)原水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四价字〔2003〕049号)《关于制定市区二次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四价字〔2002〕18号)和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四发改价管联字〔2017〕36号)3个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什么是水费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水法》也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伍数滚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三)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六)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