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淮北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参照本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其另行制订。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2.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3.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4.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