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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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清楚迈入6月份的门槛,气温也将持续升高,“高温补贴发多少,什么时候发”,逐渐成为很多职工关心的话题。下面是新高考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异地用工,应适用哪一地高温津贴标准?

案件事实:

王某3月2日入职上海公司,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是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1日。

4月份王某离职,离职后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公司支付6月1日至9月30日的高温费,共计1600元,上海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天津的标准发放高温费(天津高温费标准低于上海)。

那么,应该按照哪一个地区的标准发放高温费呢?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虽然上海市高温费标准高于天津市,但双方并没有约定使用上海市有关规定,所以,高温费应该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天津的标准执行。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规定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但对“当地”的理解往往不同而产生争议,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那?

在“安睡宝(上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陶雅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为安睡宝纺织品公司单方制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其内容的解释产生争议的,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作出解释,在目前安睡宝纺织品公司对员工手册中的“当地”无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应当采纳陶雅贤的主张,即适对劳动更有利的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律师建议:

1、按执行履行地确定异地工作员工的劳动基准事项,该劳动基准事项包括最低工资、社会平均工资、高温、低温、病假、医疗期、假期等,因该事项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按履行地的标准更有利于执行。

2、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对于异地用工劳动基准事项的规定或约定,应更加确切、具体,不应出现歧意,以免发生争议时而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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