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月20日起正式实行,但不少市民对于新条例有很多疑问,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省卫计委,回应大家关于新条例的各种疑问。

初婚再婚婚假都是15天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同时,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这一规定执行。

《决定》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按照158天~180天执行。“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独生子女奖励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自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

对于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再婚夫妻已生育子女

列入子女数统计

不少再婚夫妻不解生育子女数怎么计算,不知道还能不能生孩子。上述负责人解释,《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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