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假国家规定,北京市产假规定多少天
北京产假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北京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归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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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目前北京关于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方案还没出台,以下关于北京生育二胎的条件依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be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9ff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