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陪产假,晚婚晚育假的规定【新方案】
卫生计生普法知识知多少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多少日的奖励假?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规定,
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多少日的陪产假。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多少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多少天。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这说法正确吗?
解读
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独生子女父母假,凡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奖励80日假期。
5、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哪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以哪家为主,纳入哪家的日常管理?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6、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哪个机构部门另行规定,报经哪个机构部门批准后施行?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