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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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的具体标准。修订后的《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给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确定。

  贵州省1998年12月颁布的《拥军优属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入伍前工资的80%发给其家属。”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是用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统一发放的,而是由各地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筹集的,但是各地的具体统筹方法是不同的。从各地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兵役义务费的形式进行统筹。

  浙江省1995年11月颁布的《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第五条规定:“兵役义务费的统筹:(一)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统筹的兵役义务费;(二)乡(镇)统筹费中提取的适龄公民兵役义务费。”

二是以优待金形式向单位进行统筹。

  上海市1995年12月颁布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0.3%,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该办法同时还规定,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

三是以优待金形式向个人进行统筹。

  广西壮族自治区1999年6月颁布的《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陕西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四是以优待金形式向单位和个人进行统筹。

  江西省1998年7月颁布的《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第三条规定:“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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