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新高考网

昨天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联合出台扶持困难企业优惠政策,从社保费缓缴、岗位补贴等多个方面对困难企业进行帮扶,优惠政策将执行至今年底。据悉,困难企业认定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是恢复有望。

困难企业可申请岗位补贴

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信委、人社、地税等部门负责审核。

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稳定员工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岗前培训人均补贴350元

本市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肥就业,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同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市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人均3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一次性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一年享一次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失业保险基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支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补贴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补贴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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