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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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问题是许多职工都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重庆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欢迎大家参考!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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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为了让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理解、掌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整的有关政策,市人社局昨天进行了解读。

三类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市外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3.市外户籍,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变更注销需在参保地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采取就近就便的原则,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则在参保地办理。

对于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个人职工医保参保或接续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可提前6个月享受到医保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继续缴费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由原来的12个月调整为6个月,即从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而对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待其满6个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案例

(1)张某,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4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4月?2017年3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12月31日已等待了9个月(超过6个月),因此,张某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2)李某,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9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9月?2017年8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12月31日已等待了4个月(不足6个月)。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李某的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为9月?2017年2月。李某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二档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的,随时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当年参加一档并缴费的,则享受一档医保待遇;当年参加二档并缴费的,则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而对曾经参加过一档也参加过二档的参保人员来说,参保人员在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参加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在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在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则享受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齐二档不足年限的缴费后,则在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

(1)李某,男,已退休且缴费期已满,其视同缴费年限17年,实际缴费年限13年(其中一档2年、二档11年)。那么按照规定,李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大额医保费需继续缴纳),可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2)王某,男,已退休且缴费期已满,其视同缴费年限有20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其中一档8年、二档2年)。那么按照规定,王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大额医保费需继续缴纳),享受一档医保待遇。如果王某想继续享受二档医保待遇,则可申请将8年一档补缴成二档,使得二档缴费年限达到10年。补缴后,按规定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将终身缴纳大额医保费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参保人员缴满上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当月)。同时,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终身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案例

刘某,男,2017年5月满60岁,其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已达到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0年),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5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刘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当月),即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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